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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外!范冰冰偷逃稅2.55億補交8.84億可免刑罰 律師:不重 觀看數:470 人
今天是國慶長假第三天,由央視前著名主持人崔永元舉報而牽出的「范冰冰偷稅偷稅案」終於水落石出。
稅務部門查明範冰冰及其實際控制的公司累計偷稅漏稅2.55億,罰金5.96億,滯納金0.33億,共計需補交8.84億元。由於是初犯,范冰冰只要在規定期限繳納罰金,可免追究刑事責任。
有律師向網易號外表示,相關稅法最高限制5倍處罰,范冰冰按照2倍處罰,罰得不算重,屬於中等程度。
《新華社》今日發布的稅務部門的調查核實情況顯示,范冰冰在電影《大轟炸》劇組拍攝過程中實際取得片酬3000萬元,其中1000萬元已經申報納稅,其餘2000萬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618萬元,少繳營業稅及附加112萬元,合計7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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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范冰冰累計偷稅漏稅的金額為2.553億元,除了補齊這部分金額並交納0.33億元滯納金後,她還遭到了一系列的行政處罰:對范冰冰採取拆分合同手段隱瞞真實收入偷逃稅款處4倍罰款計2.4億元;對其利用工作室帳戶隱匿個人報酬的真實性質偷逃稅款處3倍罰款計2.39億元;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計收入偷逃稅款處1倍罰款計94.6萬元;另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兩戶企業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和非法提供便利協助少繳稅款各處0.5倍罰款,分別計0.51億元、0.65億元。
網易號外計算獲悉,范冰冰此次除了補交2.553億罰金、繳納0.33億滯納金之外,還被罰5.96億元,累計要在規定期限內繳納8.84億元,才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兆全對網易號外表示,針對范冰冰的個人責任,此次屬於中等程度處罰,沒有給予最高限5倍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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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楊兆全認為,對范冰冰稅務問題,稅務機關做出了性質認定。分別構成偷稅和逃稅。對她的處罰,除了追繳偷逃稅款外,也都在法定的0.5倍到3倍之間進行了處罰。其中對以工作室為名偷逃稅款,按照3倍上限進行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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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楊兆全還表示,稅務機關認為不構成刑事責任,可以不向公安機關移交,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不會主動進行刑事偵查。范冰冰基本上就免於刑事責任了。但是從法律上講,公安機關也有權利進行獨立的司法調查,只是這樣的先例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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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范冰冰案件的討論中,有不少聲音將其與當年劉曉慶的案件相提並論,2002年劉曉慶偷逃稅1458.3萬元,加上滯納金573.4萬元,累計欠稅2000萬,導致其在獄中渡過了422天,此後被取保候審。
而為何此次范冰冰偷逃稅金額更大卻免於刑事責任呢?對此,楊兆全表示,稅務機關本身在執法中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上,有很大的主動權。新的稅收征管規定中,對逃稅偷稅,如果能夠及時補交稅款和罰沒款,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