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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族快看!租賃新制6月上路 電費不得超過「這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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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族快看!租賃新制6月上路 電費不得超過「這金額」 觀看數:300 人

 

▲租屋新制上路,規定電費若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其計算基礎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圖/信義房屋提供)

為了避免張淑晶之類的惡房東事件再度發生,行政院消保處今(25)日表示,已審議通過內政部研擬「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電費若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其計算基礎不得超過台電夏季電費最高每度金額。若租約違反定期化契約規定,得依《消保法》處最高30萬元罰鍰,預計今年6月上路實施。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新的定型化契約主要規範住宅專業代管、包租業者和租客、房主之間的權利義務,除避免惡質二房東,也鼓勵房東若有空屋願意出租,沒時間管理時,放心交由專業代管、包租業者協助出租,釋出空屋供民眾使用。

即將上路「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明訂租賃期間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包租契約之租賃期間;為防止包租業超收及拒不返還押金爭議,明訂押金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押金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交還房屋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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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包租及承租人得相互約定水、電、瓦斯等費用由何人負擔,並明訂「電費」若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計算基礎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以避免包租業謀取不當利益。

關於修繕部分,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時,原則上由「包租業」負責修繕,不過若損壞原因歸責於承租人造成時,包租業可不負修繕義務。修繕期間,房屋若無法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扣除該期間租金。

針對終止租約規定,明訂包租業及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之法定事由,並規定應於一定期限前,按其情形有3個月及30日二種期限,以書面通知他方。不過,若有危害公共安全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時,可以不先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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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約定是否得提前終止租約,應於至少一個月前通知他方,未為先期通知而提前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若原出租人提前終止包租契約,包租業應於5日內通知承租人終止轉租契約,並協助承租人優先承租其他租賃住宅。若包租業因故停業、解散或他遷不明時,承租人並得請求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協調續租事宜,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不得拒絕。

消保處提醒承租人,若租約超過2頁以上,宜蓋上騎縫章,避免被抽換;簽約過程中,可使用拍照、錄音等方式證明交屋現況;並建議可用劃撥、匯款等方式繳交租金,避免發生爭議而涉訟時,舉證困難。若遇有租約內容與「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未合部分,可請求包租業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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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http://m.match.net.tw/mi/news/life/20190225/4815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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