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曝光「陳冠希照片」的那個修電腦的人,後來竟然是這種下場...後悔也來不及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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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可雋 2005年12月31日至2006年6月8日 陳冠希助理將電腦交給涉案電腦公司職員謝立翹維修。事前,陳冠希曾向老板強調自己和女性朋友的私人照片儲存在手提電腦內,維修必會親自或委派助手監督。 謝立翹將陳冠希電腦內的資料備份,發現名為“life style”及“gill”(阿嬌英文名)的文件夾,打開看竟然是明星豔照,隨後他與同事史可雋(被告)一起欣賞。數天後,謝立翹刪除了電腦裡的豔照,史可雋卻悄悄拷下了豔照,上傳到公司連接互聯網的服務器。 2006年6月8日 史可雋到一家家具店修電腦,結識了店員蔡玉芬與梁婷欣。
史可雋一時興起,用電腦連接到公司服務器,向兩位店員展示自己上傳的豔照。他興奮之余,還將全部豔照刻成光盤,送給梁小姐留念。 2008年1月27日 豔照曝光,陳冠希想起之前搬家時丟了一部手提電腦,於29日報警。隨後,兩名家具店女店員向警方指證史可雋。2月2日晚,警方在電腦公司找到史可雋,以發布淫褻和不雅物品罪名拘捕他。
警方在搜查電腦公司服務器時找到豔照,又以電腦法證方式,在他的電腦裡找到11個涉案影像檔案復制品。 史可雋,“豔照門”涉案人員、電腦公司職員。史可雋是香港中環一間電腦公司的技術員,涉嫌於2006年在一部交由其公司維修的電腦中,非法取用照片。2008年2月受審時,史某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不過當時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再審,以便警方有充足時間調查及搜集證據。 案件主審法官在宣讀判詞時表示,並沒有看到該案件存在極不尋常的情況。
他指被告利用在工作上的便利,非法私自盜取了客人一批隱私度極高的個人資料,並展示給他人觀看,盡管沒有證據顯示曾大量散布,但已經把他人的隱私暴露於極其危險狀態的情況下。這種行為嚴重損害了雇主與雇員之間的誠信關系,更讓雇主失信於他的客人。 面對辯方律師以“被告已經受到社會的懲罰”作為求情緩刑的理由,法官指出:“每個人的隱私都需要被尊重。被告已經體會到隱私收到侵犯的痛苦,但遭到被告侵犯隱私的人,他們受到的痛苦,被告又能否體會到?”鑑於事件對社會的影響嚴重,法官表示判處即時執行的刑期不可避免,故對被告史可雋判處8月零15天監禁(有的文章說是10個月),屬於一個“不算短的刑期”。同時法官當庭駁回辯方律師提出“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的請求。
參考來源:http://ent.huanqiu.com/article/2017-04/10484495.html 文章來源: #onead_activ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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