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德國上司對「遲到扣工資」的反應… 讓人思考:究竟是文化的衝突?還是思維的不同?
老外上司叫Dunffiker。 於是,他給自己取了一個 很雅緻的中文名字——鄧飛克。 聽說是有五十多了, 戴一頂帽子,戴一付眼鏡。 不像是做現場管理的出身, 倒像是位教授。 麗達 因有嚴謹的特質被鄧飛克先生 選入公司有一天,我的上司離職了, 大中華區派了他來負責我們分部的管理。 我很高興,因為,當初是他招我進公司的, 面談後給了我極好評價。 後來得知,他對我的好感竟來自於 我曾經的軍人經歷和數學專業學歷。 人力資源總監說, 他認為軍人有最好的紀律意識, 而學數學的邏輯能力一定不會差。 顯然,這是一個典型的德國人。他要的是嚴格和嚴謹。 來分部好幾天,天天見到他和藹友好的微笑。 早上好,女士! Every thing is ok,boy? 經常聽見他和員工打著招呼, 禮貌周到,很紳士。 鄧飛克先生問:工資為什麼有扣款一項?那天,做好了分部的工資冊, 送去他辦公室簽字。 敲門進去,告訴他簽名的地方。 見他忙,請他簽完字打電話通知自己再來取, 就先離開辦公室。 外企的工作是繁多的,不知忙了多久, 電話響了,鄧飛克先生告訴我, 他看不太明白工資表, 讓我去一趟他的辦公室。 進門走過去站在他身邊, 鄧飛克指著一欄問, 請你告訴我, 我們支付員工的工資為什麼有扣款一項? 原本以為自己粗心算錯了某個數據 被鄧飛克發現了, 心裡有些敲小鼓, 一聽這話即刻輕鬆。
麗達:這是根據分部規定先生,是這樣,根據分部規定, 員工上班遲到是要被罰款的。 分遲到多長時間罰款的數額不同, 遲到時間越長罰的金額越多, 遲到超過半小時就按缺勤半天計算 。 談起規章,豈有難倒我的?對答如流。 意外地,我發現鄧飛克先生常有的微笑不見了, 哦,unhappy? 可是,我執行的是規定, 正常極了,不是麼? 鄧飛克先生說道:沒有一家分部 有過這樣的授權!麗達,我讀過公司的員工手冊, 並沒有發現關於遲到罰款的條款, 我們與員工的合約裡也沒有這樣的條款 鄧飛克先生。 這是分部自己制訂的考勤管理制度。 當然,我們是從上海分部那兒拷貝來的, 稍加了修改。 鄧飛克先生的臉色嚴肅極了,甚至有了一絲憤怒。不!他提高了嗓門兒。 難道,總部授權給分部自己做規章制度了嗎? 我在公司十幾年了, 包括德國,沒有一家分部得到過這樣的授權! 一時間,我的頭有些暈。 做個這樣的規定還要總部授權? 這樣的製度難道不是為了有效的公司管理? 什麼時候聽說訂個制度還要報告德國總部? 大中華區的各分部有各種各樣的規章制度, 有幾條是上了員工手冊的? 鄧飛克先生說:立即廢止麗達生氣的拿起工資冊走人先生,聽我解釋 不,我不聽。我們分部超越了權限, 沒有權利發布任何規定, 除了總部的規定以外! 好吧。那您認為應該怎麼辦? 發布這個制度也是前任總經理批准的。 立即廢止。請你回去清理一下 是否還有其他規章制度, 凡是不在員工手冊之內的,列出清單, 我簽字通知全分部立即停止這種違規行為,取消執行! 薪水標準是我們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契約, 怎麼可以隨便扣錢?! 你違法了知道嗎?! 好吧,鄧飛克先生, 這是你們德國人的公司, 您認為怎樣就怎樣好了。 書呆子老外!我心裡嘀咕著,有些生氣。 這樣上綱上線啊,居然還違法了! 這是在中國,不是你們的德國! 小題大作,不可理喻! 拿起工資冊,我掉頭而去。 鄧飛克打給麗達說:員工遲到是不能允許的回去正改著工資表,電話又響了。 麗達! 什麼事,鄧飛克先生? 你說的員工遲到是不能允許的, 我們要制止這種事情的發生! 這老外,你不是不讓罰款嗎? 那麼,他遲到既成事實, 我怎麼制止?用什麼制止? 怎樣讓他不再遲到?
鄧飛克說會給她一個不讓員工遲到的 解決辦法似笑非笑地回答他, 哦,這的確是個問題,鄧飛克先生。 您認為應該怎樣讓員工不遲到呢?” 我甚至有一些幸災樂禍的感覺。 行,我們就討論吧, 中國員工就是愛遲到,您愛怎樣就怎樣, 反正我不敢違法,不能連累您, 連累您熱愛的德國公司 麗達,讓我想想。我會給你一個solution Ok! waiting for your solution. (好,等著你的解決辦法) 放下電話,和助理笑了半天。 不轉彎的老外,您慢慢想著先, 我們去餐廳用餐了。 一個下午沒有聽見來自鄧飛克的聲音。 竊笑不已,不知他的腦子想破了沒有。 微微有一絲同情了。 快下班了郵箱裡有一封來自他的郵件打開,見到如下內容: 以下是引用片段: 嗨,麗達! 經過思考。 我給你一個關於員工遲到解決辦法的建議如下: 1.員工初次遲到由他的部門主管和他談話,了解遲到原因, 如果是可以理解的客觀原因而非員工主觀願意, 那麼,請他計算出從他的家 到公司至少需要的路程時間, 包括那些可能導致他發生遲到的情形在內。 確保不再發生遲到。 2.員工再次遲到由分管部門的分部副總與他談話,再聽其陳述理由。 若屬藉口,應嚴肅指出已經不存在可遲到的因素。 若屬意外,可給予善意提醒。 3.員工第三次遲到由你與他談話, 指出他的行為已經違約, 給予口頭警告。 4.員工第四次遲到由分部總經理與他談話, 給予最後一次改正機會, 並通知他沒有機會再一次遲到。 5.員工第五次遲到表示已經無可救藥, 直接到你部門,解除僱用合約。 祝好。 鄧飛克 哦,我的天!我親愛的德國上司, 您讓我快要昏厥了!您願意饒了我們嗎? 哦,親愛的員工同志們,請你們萬不可再次遲到, 否則,多少個談話等著你,你不懼怕? 估計你們的上司比你們還要害怕呢! 正哭笑不得間 鄧飛克先生來了第二封郵件內容如下: 以下是引用片段: 親愛的麗達: 你作為人事經理, 應該了解公司承諾給員工的工資是受法律保護的。 你沒有權力扣罰員工受法律保護的勞動報酬。 並且,你也不能違規代表公司錯誤行使你的權力, 你的錯誤行為給公司帶來了損害, 造成公司在法律上的違法風險! 你應該理解員工遲到有兩種可能1.是由於客觀原因導致他們意外遲到這是可以諒解的,不應該扣罰他們的工資, 我們不是不講理的公司, 公司的價值觀是尊重員工的。 這,你是知道的。 2.遲到是員工的刻意行為這意味著員工沒有履行他們的職責, 違背了合約承諾。 這是必須向他指出來的, 並且記錄在案,給予警告。 員工遲到扣罰工資代表可以用錢 買回時間你應該明白的是, 公司與員工的合約是嚴肅的並且受法律保護的。 雙方的承諾通過約定的條款得以確定。 員工同意這樣的工作時間,就是一個承諾,不應該遲到,這是不可以討論和允許的。 如果員工遲到就扣罰工資, 意味著他可以用錢買回他的工作時間, 而這工作時間是他同意由公司支配 並支付給他報酬的。 那麼, 是否合約規定的雙方承諾都可以用錢做交易呢? 約定的事情就不可以改變,這是原則! 如果你不能正確地理解 並按照公司希望的方式工作, 那麼,你就是失職。 最良好的祝願。 鄧飛克 讀完這封郵件,沒有笑,我沉思了。 我的同事們也讀了,沒有人再說話。 或許,這是中西方文化和理念的一個小衝突, 還或許,這還僅僅是不同思維方式的一個差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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