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眾通報大里區頂厝路灌溉溝渠魚群死亡,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獲報後立即前往稽查,經過「跨夜」追查,發現水中強酸廢液來自位於7公里外的廢棄廠房,查出因該廠房承租業者清理廠區時,將原廠內酸性廢液排至廠外,造成下游水源汙染。環保局將依法從重處分業者,並要求限期妥適清除廢棄物,及一併求償相關緊急處置所衍生費用,以遏止環境汙染行為。刑責部分,移送法辦。
環保局於本月7日接獲民眾報案,大里區頂厝路八天宮附近詹厝園圳灌溉溝渠的魚群死亡,立即派員前往現場採樣,檢測結果為強酸性物質,便循線往上游水路追查,並通知農田水利會人員關閉引灌口,避免汙染範圍持續擴大。
8日凌晨1點左右,環保局稽查人員鍥而不捨追查至距離通報地點7公里外、位於大里區仁化里工業路79巷11弄附近一家廢棄廠房,廠外可聞到明顯陣陣酸氣味,檢測廠房旁溝渠水質呈現強酸性,研判汙染應來自該廠內,由於當晚廠房大門深鎖且無人在場,稽查人員先行於廠外完成相關水質檢測及蒐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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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白天環保局進入廠區稽查時,發現廠內放置數座廢液貯槽且槽體下方管線有切除痕跡,廠區地面及週遭雨水溝均有明顯酸液,另向該廠房承租業者查證時,業者表示曾於前一日雇用人員進行廠區清理,導致酸性廢液經廠內雨水溝流至廠外溝渠,造成下游水源汙染。
環保局表示,該業者將有害事業廢棄物的強酸性廢液排出污汙河川,已違反水汙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將從重處分;此外,業者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及未具廢棄物清除處理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及第4款規定,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有關違反刑法部分,環保局將移請檢警依法偵辦。
為避免殘餘酸性廢水持續流往下游擴大汙染,環保局啟動緊急應變,除協調大里區公所提供沙包,及調度民間廠商進行強酸廢液攔阻及抽除處理作業,相關緊急處置衍生費用將一併向業者求償。此外,因廠房內仍留有廢酸液、廢汙泥及太空包等廢棄物,環保局將持續嚴格督導及追蹤,要求廠房承租業者限期委託合法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進行清理。
環保局呼籲,廠商進行廠房整理應洽詢合法清除機構進行處理,切勿存有僥倖心態,任意排出或棄置酸鹼廢液、廢水或廢棄物,如經查獲必定依法嚴懲、絕不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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