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女友很相愛,為何她不能當我的「保險受益人」?原來是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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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一位黃先生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額30萬元的定期壽險,受益人寫了熱戀中的女友,想送給她作禮物,可沒料到兩天後,保險公司要求他更改保單「受益人」。黃先生有點不服氣,保險是我買的,我愛讓誰受益就讓誰受益,怎麼還有限制? 案例分析 對於「女朋友為何不能成為身故受益人」的問題,這裡主要是牽扯到一個保險利益的問題。所謂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對於人身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因被保險人的健康和安全而保持生活安定,並能獲得經濟上的利益,就是具有保險利益的。 因為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對於本人具有保險利益,就是說,任何人對於自己的身體或壽命都具有保險利益;還有配偶、父母、子女,因其擁有法定的相互撫養、扶養或贍養的關係,具有密切的經濟利害關係,因此,他們之間具有保險利益。
此外,還有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人身保險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因此,黃先生與女友沒有經濟利害關係,沒有法律承認的可保利益,只有他們成為法定夫妻關係、具有了可保利益後,才可以成為身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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