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能去銀行開戶。
1974年《公平信貸機會法》公布以前,女性若未經丈夫或男性家屬允許,不能在銀行開戶。
2. 無法加入陪審團。
陪審團義務(jury duty)是美國公民應盡本份,但過去女性無法參與陪審團,直到後來才慢慢改善,一直到1968年,密西西比州是最後一個讓女性加入陪審團的地區。
3. 無法從事律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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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71年以前,即使女性接受過法律教育也通過國家法律考試,她們也無法執業當事律師。
4. 無法吃避孕藥。
口服避孕藥一直到1960年才被允許服用,不過接下來幾年仍有好幾個地區嚴厲禁止。
5. 沒有育嬰假。
當時女性找工作不容易,就算她們找到工作了,通常也會在懷孕時離職,直到1978年才通過《懷孕歧視法》,保障女性工作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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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禁止公眾場合哺乳。
過去女性不被允許在公眾場合哺乳,直到後來國會才通過法令,禁止社會大眾歧視公眾哺乳。
7. 禁止就讀常春藤盟校。
耶魯及普林斯頓大學在1969年才收了第一批女學生;哈佛大學直到1977年才收女學生。
8. 禁止從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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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美國西點軍校才有第一批女軍校生。
9. 禁止參加波士頓馬拉松。
號稱跑者終極殿堂、有119年歷史的波士頓馬拉松,直到1972年(行使75年後),才允許女性加入。
10. 禁止參與作戰。
儘管女性已經從軍幾年了,但她們直到2013年才被允許加入戰爭前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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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無法成為太空人。
NASA過去從來不收女性,直到1978年,莎莉萊德(Sally Ride)打破了這項傳統,而她也是美國第一位進入太空的女性。
來源:Little Things
真的很難想像以前的女性怎麼生活哪……